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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细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4/12/26 8:55:05 浏览次数:1148次
  人民网沈阳12月25日电(陈扶宜)本网从沈阳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获悉,《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五十一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征收决定、补偿标准等方面内容。与以前政策相比,有以下亮点:
  为了体现政府的人文关怀,使其住有所居,对低保、低保边缘户由原补偿面积45平方米提高到50平方米的住房保障,体现了政府的政策性照顾,使广大被征收群众共享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合法住宅房屋时,选择货币补偿的,补贴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建筑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安置,不收取差价款。
  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参照了全国多数城市普遍做法,又结合沈阳的实际情况,细化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历史形成的未经登记房屋情况复杂的,应当区别对待。《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对未经登记房屋经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各部门认定后,符合一定条件的,给予适当补偿。
  利用地面一层住宅从事经营的房屋,即通常所指的“窗改门”房屋在产权登记上是住宅,但往往有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利用地面一层住宅从事经营房屋符合条件的经营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照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70%标准补偿,将“暗补变为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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