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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普通住房价格认定标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4/7/25 8:49:09 浏览次数:1305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调整后的我市普通住房价格认定标准予以公布:

一、自公布之日起,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苏家屯区和沈北新区实行统一的普通住房价格认定标准,新标准为11230/平方米。

二、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住宅普通住房价格认定标准每平方米提高300元;采用全装修的住宅普通住房价格认定标准每平方米提高1000元;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并全装修的住宅普通住房价格认定标准每平方米提高1300元。

三、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和康平县自行确定普通住房价格认定标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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